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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撤销昌邑县设立昌邑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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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撤销昌邑县设立昌邑市的请示》(鲁政发[1994]1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昌邑县,设立昌邑市(县级),以原昌邑县的行政区域为昌邑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4年第30期1150-115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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