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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撤销宜城县设立宜城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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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北省人民政府: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宜城县撤县设市的再次请示》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宜城县,设立宜城市(县级),以原宜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宜城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4年第30期1151-115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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