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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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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4月29日,我在应邀对蒙古国进行正式访问时,同蒙古国总理彭·扎斯莱分别代表本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以下简称《中蒙友好合作关系条约》)。《中蒙友好合作关系条约》是中蒙双方为修订1960年缔结的中蒙友好互助条约,在各自提出的条约草案基础上,经过友好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中蒙友好合作关系条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对外政策,也符合两国关系发展的需要。条约确定了发展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为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保证,有利于促进两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国务院同意《中蒙友好合作关系条约》。现提请审议并请作出批准的决定。
作者 李鹏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4年第22期919-919,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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