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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郧阳地区、十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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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我省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变更的请示》(鄂政发[1992]74号)、《关于郧阳、十堰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鄂政发[1992]117号)和《关于郧阳、十堰地市合并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再次请示》(鄂政发[1994]7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4年第23期975-97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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