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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撤销海门县设立海门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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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苏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撤销海门县设立海门市的请示》(苏政发[1993]16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海门县,设立海门市(县级),以原海门县的行政区域为海门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4年第26期1071-107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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