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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撤销高密县设立高密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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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撤销高密县设立高密市的请示》(鲁政发[1993]115号)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高密县,设立高密市(县级),以原高密县的行政区域为高密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4年第28期1120-112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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