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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局就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问题作出五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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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就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有关问题作了规定。此规定内容如下: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一百万元;必须具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售后服务能力,有卫星地面接收没施安装、调试、维修能力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旌销售单位。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4年第5期25-25,共1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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