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重要商品进口的宏观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少数大宗原材料和敏感性商品进口情况,并对企业进行信息引导,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计委负责对全国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国家计委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主管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部门、本地区的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工作。未经国家计委授权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其所属企业需进口登记商品的。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4年第11期26-27,共2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