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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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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善和加强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权威的、统一的执法机构,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对现行的全国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国大中城市(设区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律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二、关于大中城市所辖县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县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领导的试点,以取得经验,逐步完善。三、关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体制是否改变问题,因各地情况不一。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4年第16期13-14,共2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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