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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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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精神,确保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和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部门通知如下:一、两安、宝鸡、咸阳、铜川市所辖的14个区(即西安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宝鸡市渭滨区、金台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陵区;铜川市城区、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一律改为市工商局的分局。
出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4年第18期60-61,共2页 General Office of the Sha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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