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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制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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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为进一步推动人事制度改革,发布了《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又不够开除处分的人员,单位可以辞退: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1年之内仍不称职的;二、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三。
出处 《求知》 1994年第4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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