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积极受理房地产案件,促进房地产的发展。房地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法院民庭要积极受理房地产案件。在房地产案件比较多的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在民庭内设立合议庭,专门审理房地产案件。关于受理范围,总的来说,凡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地产为标的发生的纠纷,都应积极受理。当前受理房地产条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单位内部公房使用权纠纷。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引起纠纷、应由本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出处
《人民调解》
1994年第10期24-25,共2页
People's Med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