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1990年8月河北某县供销社与纺织机械厂签订了联营合同,合同约定供销社向纺织机械厂投资10万元,无论纺织机械厂盈亏,每年都向供销社提交利润三万元,合同期限为二年。合同届满后本金一次全部收回。至1992年纺织机械厂仅给供销社交了4万元,其余部分因亏损拒付。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1993年12月供销社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纺织机械厂还本和利12万元。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此份联营合同为无效合同。为什么这份联营的经济合同会被法院确认为无效经济合同了呢?主持人点评如下:首先,法院是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关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确认其无效。具体违反了什么法律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千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企业法人。
出处
《人民调解》
1994年第4期18-18,共1页
People's Med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