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1993) 32号文件中提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内容摘录于此:一、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二、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继承受赠的财产;(3)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5)取得的债权;(6)其他合法所得。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出处
《人民调解》
1994年第5期18-19,共2页
People's Med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