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律师:我厂1993年7月与某水泥厂签订一份供应600吨水泥的合同,总价款为18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及时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签订后我厂即付了全部货款、水泥厂却未按时供货。我厂派人去催,水泥厂提出要提高水泥吨价,否则不能发货,我厂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后按合同约定向水泥厂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解未能达成协议。93年11月仲裁委出裁决。我厂对裁决书中提高吨价和赔偿损失问题不服,随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告知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的就不可以再向法院起诉了。董律师。
出处
《人民调解》
1994年第9期27-27,共1页
People's Med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