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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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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下简称“进货检验制度”)是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进货检验制度”的义务规定,包括产品标识检查、产品感观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建立“进货检验制度”是为了使销售者从进货到检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以防止伪劣假冒产品流入市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
作者 周士量
出处 《产品可靠性报告》 1994年第4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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