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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性食品中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试行)》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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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2月4日,我部以(1994)农(牧)字第5号文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农业、农林、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和中国兽药监察所执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试行)》标准,通知指出: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的兽药管理、监察机构。
出处 《中国畜牧业》 1994年第7期6-10,共5页 China Anim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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