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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的“应纳税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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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应缴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如果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我认为,这里有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首先,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根据《条例》的含义,似不能算作“当期”。因为,从月度来说,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那末。
作者 高寿烽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4年第9期54-55,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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