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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新税制后的会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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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是我国税制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的一年。为了与新出台的税收条例相配套,加强会计核算,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关于消费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和《关于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并从1994年元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笔者现结合参加财政部北京“新税制会计核算办法培训班”的学习心得,就有关几个具体问题。
作者 王开芝
机构地区 湖北省财政厅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4年第3期4-9,共6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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