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意见七则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在资产评估中,可否将“应弥补亏损”作为实际资产进行评估,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评估目的来决定。笔者的意见是:(1)应由国家预算弥补的亏损,可视同应收款进行评估。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4年第2期54-54,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