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在有一种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只要企业“资不抵债”,就可宣告破产。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我认为以上法律规定包含着三层含义:(1)认定企业破产的直接事实是企业不能清偿已到期的债务;(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因为发生了严重亏损;(3)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4年第12期45-45,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