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以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现行制度规定:一律用“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货款”、“预付货款”等科目处理。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对的,但笔者发现,目前有不少企业对同一单位的购销业务往来,往往是收到他的款时,记应付款,付给他的款时,记应收款。再加上要分清货款和其他款项,以至在其他应收。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4年第10期46-47,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