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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汇差价”帐户核算内容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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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颁《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外汇价差”科目,以便在现行外汇管理体制和汇率双轨制条件下,将企业的外汇额度通过“外汇差价”帐户体现出来。该帐户的借方反映买入的调剂外汇的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贷方反映在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时支用的调剂外汇价差。在实际外汇业务中。
作者 施国栋
出处 《财会通讯(上)》 1994年第1期48-48,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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