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2年10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对中国生效。从那时起,对于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一切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作品,要想翻译成中文发表,均会遇到版权问题。中国的国家版权局从履行公约义务出发,已经向国内所有出版单位发过通知:凡以翻译作品投稿的,投稿人均须同时附有原作品版权人的授权书(也称翻译权许可证,或翻译出版许可合同),否则不得接受。 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包括相当广泛的内容,诸如复制权、改编权等等。翻译权也是版权中的一项。翻译他人作品而未取得原作品版权人的许可,既违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
出处
《神州学人》
1994年第1期44-44,共1页
China Scholars Abro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