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前国家对食用酒精标准无明确的规定,管理上按国家对蒸溜酒及配制酒的卫生标准进行。1986年3月20日卫生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联合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酒类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答复》中首先提出了食用酒精可暂时按国家标准GB394—81二级以上酒精指标衡量。1987年国家标准计量局对GB 394—81《酒精》国家标准作了如下补充:“1,二级以上(含二级)酒精方可作食用酒精。2。
出处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1993年第4期46-46,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od Hygie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