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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西瓜行政处罚诉讼案始末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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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9年7月,经营西瓜的蔡某等三人因不服全州县卫生防疫站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讼于全州县人民法院。10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维持被告县卫生防疫站对原告蔡某、蒋某的行政处罚,罚款400元;撤销被告县卫生防疫站对原告刘某的行政处罚:诉讼费30元,由原、被告分别付20元及10元。
出处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1993年第3期32-34,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od Hygi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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