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已明确规定,对惯窃要“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补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当前我国正在重点打击盗窃犯罪活动。正确认定和严惩惯窃,是摆在我们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我国刑法理论对惯窃从未加以系统地论述,立法机关对惯窃尚未作出法律解释,司法机关对惯窃作出的解释比较概括,以往中、外各种刑法和刑法理论对惯窃也没有作专门规定和研究,人们对惯窃还没有统一认识。
出处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2年第4期44-47,52,共5页
Journal of Bohai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