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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第一性原则是司法实践之首要准则——论司法实践与哲学方法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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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工作是当今人们处理社会关系实践活动须臾不可或缺的内容,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公安、检察、法院的工作,还是公证、律师的工作,总是这样或那样地协调着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保证着社会的和谐与统一,以适应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既然司法工作是一种社会实践,也就必须遵循实践的一般规律和原则。其中,首要的便是遵循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意识依赖于物质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案情出发,力求真实全面地反映客观实际,防止主观片面性,使主观的判断、计划,方案、结论与客观实际,与案情本来面貌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办好案,执好法。否则是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的。所以,遵循物质第一性原则,对于司法实践,不仅具有方法论的意义,而且是具休的行动准则。
作者 田川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2年第4期45-48,共4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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