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抢劫杀人案件,究竟定何罪,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问题,目前主要有三种相对立的观点:一是定抢劫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量刑;二是定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量刑;三是以抢劫、杀人罪合并处理,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一百五十条第二款数罪并罚。笔者对以上三说持不同态度,建议应在刑法中增设“抢劫杀人罪”。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2年第3期6-9,共4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