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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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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技术同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属于高新技术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2年第24期23-23,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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