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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厅制定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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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巩固和完善聘用制干部制度,保证聘用制干部的合理调动,特制定本规定。一、调动原则1、聘用制干部的调动,应不改变其聘用制干部身份,并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其中,农业户口的聘用制干部在乡镇之间进行。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2年第3期27-29,共3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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