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去头、去皮、去内脏和血液的河豚鱼不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对象,不必一律禁止出售,鉴于河豚鱼本身有毒,又不能全面地、无条件地允许河豚鱼的加工和销售。制定河豚鱼加工的良好生产工艺有利于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河豚鱼的加工进行卫生监督与技术指导,有利于促进加工单位的自身管理。作者认为河豚鱼加工的良好生产工艺应当着重体现两方面的卫生要求,即加工厂设计。
出处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1992年第3期22-23,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Food Hygie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