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以何种所有制经济形式为主体问题,近年来学术界进行了热烈的探讨。戴志荣、杨新科等同志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体,全民所有制和其它所有制为辅助形式,”其主要理由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公有制形式只能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体,”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形式应该属于离我们较远的社会主义中高级阶段,“也就是说是五十年乃至一百年以后的事情”。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不论是经济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还是经济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也不论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是社会主义中级阶段。
出处
《湖湘论坛》
1992年第3期65-6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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