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律师业务中包括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未死亡的。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第1期25-2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