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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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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否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律师业务中包括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因此,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未死亡的。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第1期25-2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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