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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的营运损失应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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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行(1990)第14号《关于船舶营运损失和船员工资损失应否列入海损赔偿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财产的毁损、减少。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第1期26-26,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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