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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刑事案件判决书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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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配合刑事案件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工作,今后,人民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由作出终审判决。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第1期27-2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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