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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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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现将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第1期27-2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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