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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城信经销部诉化鱼山火车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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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城信经销部。 法定代表人:苏世雄,经理。 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化鱼山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叶嗣元,站长。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城信经销部诉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化鱼山火车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以每公斤1.76元收购的葵花籽34650公斤,共770件。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第1期30-31,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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