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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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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于1992年4月1自施行。收养法是公民处理收养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收养案件的依据。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收养法,特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第2期47-4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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