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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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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第2期51-5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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