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申请再审人:甘肃稀土公司。 申请再审人甘肃稀土公司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赣南师范学院矿产品加工厂与其关于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案第一、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 赣陇联营稀土公司(简称赣陇公司)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第2期58-60,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