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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迎春不服离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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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陈迎春,女,18岁,山西省吕梁地区工业局打字员。 委托代理人:段希平、李云清,山西省太原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离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兴华,代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全生、高占奎,山西省离石县公安局干部。 原告陈迎春因不服山西省离石县公安局的收容审查决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第2期62-63,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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