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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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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参照国际习惯作法,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伤残者本人、死亡者遗属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第3期94-96,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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