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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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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刑一(1991)18号《关于办理淫秽物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你院请示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淫秽物品犯罪案件。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第3期97-9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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