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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义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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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陶义,男,中国建筑地下工程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江省,经理。 1988年12月25日,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以原告陶义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是职务发明为由,请求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将“钻孔压浆成桩法”的发明专利权确认为本单位所有。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于1989年8月1日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所有。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第3期98-100,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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