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罚款人:海南省海口南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南,经理。 1991年11月2日,被罚款人海南省海口南兴实业有限公司经吴育明介绍,购买了陈东坡、周玉萍的“华西”牌中型旅行汽车一辆,价款18000元。当日,陈东坡、周玉萍向南兴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了汽车转让证明。南兴实业有限公司向陈东坡、周玉萍出具了收到汽车的收据和未付汽车款的欠条。双方并口头约定,南兴实业有限公司近期将车款付清。此后,南兴实业有限公司除付给陈东坡、周玉萍车款3900元外。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第3期101-102,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