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记帐".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欠妥之处.首先,按这一规定进行核算不能真实地反映调拨固定资产的原值.其次,按照这一规定在本系统或同一理事会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有偿调拨固定资产,会因固定资产在单位之间的帐务转移而造成固定资产原值的虚增或虚减.举例说明如下:青县土产杂品公司有汽车一部,帐面原值30000.00元,净值20000.00元,经协商有偿调给副食品公司,协商作价15000.00元,以支票付清.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算,
出处
《会计之友》
1992年第6期9-9,共1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