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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条件刍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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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关刊物上曾发表文章,说选举代表的条件只能按宪法第34条的规定,即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舍此不能再有别的条件”,如果有就是“有悖宪法”,就是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剥夺了政治权利”等等。对此,余不敢苟同,非但不敢苟同,而且始终认为选举代表除宪法的原则规定之外,还必须有一定的具体条件。
作者 谌初龙
出处 《人大研究》 1992年第10期10-12,共3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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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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