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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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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工商银行最近就国营企业能否以设备、厂房、现金与外商合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1)用银行贷款购置的设备、厂房,在贷款没有全部归还以前,不能用作与外商合资的股分;(2)企业用国拨流动资金和自补流动资金向外商投资或合资需经银行同意。
出处 《铝加工》 CAS 1992年第3期43-43,共1页 Aluminium Fabr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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