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柱、梁、枋等大木构件的构造特点(一)柱类构件的特点1.一般柱类构件柱类构件是大木构件的重要类别。清代建筑的柱类构件通常都有明显收分,一般按柱高的1/100,假定柱高3000mm,柱根部直径270mm,收分后,柱头直径应为240mm。明代建筑之柱,则多采用梭柱形式,如北京明代早期的代表建筑太庙、社稷坛、先农坛诸殿,均为此做法。梭柱做法,在宋《营造法式》中早有明确规定,《营造法式·大木作制度二》"柱"条规定:"凡杀梭柱之法,随柱之长分为三份,上一份又分为三份,如拱卷杀,渐收至上,径比櫨斗底四周各出四分,又量柱头四分。
出处
《古建园林技术》
1992年第3期59-64,共6页
Traditional Chinese Architecture and Gardens